
中国教育报讯《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日前出台,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择校择专业,对违规转学行为零容忍。
山东规定,10种情况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高校信息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由招生时高考招生信息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本科段,或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研究生由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山东省招生单位;跨学科门类;应予退学,以及其他高校招生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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