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5号)文件精神,为帮助被外省市高校录取的上海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本市提供了赴外省市高校学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简称上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将开展2024-2025学年上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本人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外省市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申请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于2024年7月10日至8月24日期间登录上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入口(https://www1.firstjob.shec.edu.cn/loginPC.html?&ext1=XSZZ)进行网上信息注册,完成在线预申请。预申请成功后,根据系统提示,持申请材料于规定的集中受理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上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正式申请手续。网上申请前请认真阅读“2024-2025学年上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须知”(见附件)。
三、集中受理时间及地址
2024年8月中下旬的周六,个人具体前来办理正式申请手续的日期,请根据预申请后系统推送日期为准。
集中受理时间:09:30-15:30
集中受理地址: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
周边交通路线:224、909、43、763、166、946、703B等公交线路,地铁十二号线(桂林公园站)、地铁十五号线(桂林公园站)、地铁一号线(漕宝路站)
四、咨询电话
021-64822835
附件:2024-2025学年上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须知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2024年6月28日
附件:2024-2025学年上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须知
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正式申请手续的学生须本人到场并且备齐以下资料:
一、申请贷款学生需向银行提供的材料
(一)由学生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贷款申请书;
(二)由学生本人填写并签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正式申请时由现场打印后签字);
(三)学生本人的高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四)贷款学生本人及父母户口簿全本复印件,复印从首页开始,不得跳页,复印至第一个空白页(需验原件);
(五)贷款学生本人及父母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需验原件);
(六)近期在本市新开的学生本人相关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具体银行根据预申请时的系统提示为准,需验原件,不要开通第三方存管功能);
(七)相关困难类型佐证材料(具体所需材料根据预申请时的系统提示)。
二、受理时由学生填写的材料
(一)贷款申请表(网上注册并填写贷款申请后自动生成);
(二)学生贷款合同;
(三)相关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消费贷款贷前调查谈话记录;
注:1.未成年人申请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名同意,并提供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2.以上材料均由相关银行提供,并在现场指导填写。
三、入学就读的证明材料
学生注册入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章的《上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入学证明》(受理后出具给学生)上传至系统“上报在读证明”模块。市学生事务中心收到《入学证明》后通知银行,作为放贷依据。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贷款材料填写要求
1.贷款材料必须由贷款学生本人填写、签名。
2.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等不得涂改。
3.贷款学生所留联系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尽可能提供固定电话、手机等多种联系方式,便于银行核查,以免延误放贷。
(二)若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需验原件),以便银行确认父母双方有抚养权的一方。
(三)若父母双方或一方属外省市户籍的需提供当地户口簿全本复印件,复印至第一个空白页(需验原件)。
(四)若父母一方丧偶而户口簿上未能反映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需验原件)。
(五)若父母双方均为上海户籍但户口分开的,需分别提供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全本复印件,复印至第一个空白页(需验原件)。
(六)若户口簿遗失,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
(七)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清晰,单面复印,A4纸大小。
(八)《上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读证明》(点击系统左侧菜单“上报在读证明”按钮,点击“新建”,下载在读证明模板。)在校期间贷款期内每年9月开学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一次,市学生事务中心将在收到《在读证明后》通知银行继续放贷。
(九)贷款学生在贷款未清偿之前放贷账户不得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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