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成人高等学校,是指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开放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和普通高校成(继)教院等。在青招生成人高校应遵守青海省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成人高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教育部确定考试时间、颁布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制定评分参考。招生类型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非脱产两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非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第四条 在教育部指导下,中共青海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教育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负责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负责日常工作,落实成人高考招生考试政策,规范招生行为,组织试卷印制、考试和评卷、公布成绩、拟定分数线、录取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教育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成人高考考试实施、治理考试环境、整治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成人高考以市州为考区,统筹设置和管理报名点、考点。
第六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规范考务管理、严格招生录取管理,履行考生资格审核和组考工作职责,开展招生宣传服务,着力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考试安全体系,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第二章 招生学校和招生计划
第七条 各成人高校应按教育部相关要求提前做好招生专业备案工作,在教育部公布的拟招生专业备案范围内安排招生专业。加强对校外教学点(函授站)的管理和投入,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校外教学点(函授站)管理与办学水平。
第八条 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等制定本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成人高校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专业、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条 成人高校招生专业及其办学形式须经教育部审核批准。举办非脱产教育,只能在校本部和已经按规定履行校外教学点备案手续并经教育部汇总公布的省(区、市)招生。省教育厅主管部门要加强校外教学点监管,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组织对现有校外教学点的全面规范。
第十一条 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实行网上编制和管理,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送、调整等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在网上进行。所有成人高校必须在网上系统全口径编制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的分专业计划);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单位)在网上管理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计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成人高校编制在各地的招生专业目录,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省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报名;第二阶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确定所属成人高校招生规模,组织所属成人高校编制各专业在各地招生计划数,通过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下达,省考试院执行。招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上限,且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在生源地报名人数的85%。上年度安排招生计划完成率较低的专业,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增加。
第十三条 各成人高校在编制计划过程中要立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优化教育结构和提高教育质量,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非脱产学习为主的特点,严格控制全日制脱产学习的招生规模。
第十四条 省考试院严格执行教育部汇总分送的分省招生计划。未经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及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第三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三)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四)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等)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初中毕业三年及以上并且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两年及以上学习经历)。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五)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藏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及以上相应专业学历(其中,报考专升本层次临床类专业且未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普通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证书中的专业名称须与报考专业名称一致。);或者取得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已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第十六条 考生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确需在非户籍所在地报名的,应在工作或居住所在地考区指定的报名点报名,但不得跨省多地重复报考。选择在工作或居住所在地报名考试的,现场确认时需提供居住证原件或工作单位证明等。考试地点由考区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在我省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侨民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西宁市城西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报名。
第十八条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以及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人员,不得参加报名考试。
第十九条 我省成人高考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单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办理报名手续。青海省教育考试网(www.qhjyks.com)为我省成人高考报名唯一官方网站,青海省成人高考考生报考平台(以下简称“报名系统”)是唯一官方报名系统。报名分为网上注册报名、报名点现场确认、网上缴费、考区网上终审四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相关要求以青海省招生考试院发布的当年《成人高考报名及现场确认通告》为准。考生须由本人参加报名过程,不得委托他人或机构代替,以免因错报而无法参加考试。任何成人高校、机构或个人不得组织考生跨省报名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考生报考前应仔细阅读本实施细则、报名及现场确认通告、网上报名指南,查看招生院校专业目录,了解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条件等。登录报名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填报相应科类、层次、院校和专业志愿,并认真选择是否服从调剂学校,完成基本信息填报。按照规定的时间,持相关材料前往报名点现场采集信息、接受资格审查、进行签字确认。初审通过后,在报名系统中进行网上缴费。考区对已完成缴费的考生进行报名资格终审,终审通过视为报名成功。
所有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须通过“学信网”应用程序扫描成考“报名信息填报”页面二维码查看且授权“学信网”将本人学历信息推送给成考报考系统。未在网上注册报名时间内进行授权操作的考生视为未完成“报名信息填报”,报名点不予审核通过。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主动配合报名点管理,提供符合报名条件、学校招生要求、享受照顾政策(免试、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凡因各种原因提供不了相关材料的不予审核通过。经考生签字确认的相关资料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由报名点招生考试机构永久保存,享受照顾政策资料原件由录取学校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考生对网上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网上填报的信息和志愿信息经本人确认后,不可更改。
第二十二条 考生以无效证件、伪造证件或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证件、证明等获得报名、考试、入学资格的,或隐瞒欺骗获得资格的,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考生的相应资格,违规事实将被如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考区全面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制定报名资格审核流程,对所辖报名点工作人员开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培训。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尤其是报考医学门类专业、限定招生范围专业、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等考生资格审核。对于申请免试、加分相关照顾政策的考生,省考试院应会同相关省级主管单位复审。申请享受“年满25周岁以上(当次报名年度12月31日前)”“少数民族”加分的考生,以考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信息作为认定依据,不接受其他任何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考试院按相关规定组织随机编排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登录报名系统,阅读《考场规则》等,自行打印准考证,并按要求做好考前准备。
第四章 考 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
(一)高起专文史类、理工类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
(二)高起本考试科目
文史类: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
理工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
(三)专升本考试科目
专升本考试科目均为3门:政治、英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按《专科起点升本科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中招生专业所对应的考试科目执行。
以上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以下简称统考科目)。
(四)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招生必须对考生进行专业加试,其他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成人高校进行专业加试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有关考试时间、考试办法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招生学校加试专业合格考生名单须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并于11月20日前报送青海省考试院。
第二十六条 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各统考科目(英语除外)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第二十七条 考试日期为10月18日、19日。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考生要遵守考点安排和《考场规则》,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工作,自觉抵制违规违法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成人高考统考科目全部实行网上评卷,试卷和答题卡分离,考生作答内容应全部写(填涂)在答题卡对应的规定区域内。作答内容写在试卷上、答题错位、答题超出规定位置均视作无效。文字部分只能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填写,信息点部分只能用2B铅笔填涂。考生须认真核对条形码内容,开考前应在监考教师监督下粘贴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安全保密设施、标准化考点建设,完善考试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制定组考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保证公平、平安考试。
第三十条 省考试院负责制订《成人高考考务工作规定》,考区负责制定考试组织工作方案,开展考务培训工作。各考区应严格按照规定,一律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严密组织实施考试。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协助考区(点)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加强考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考点对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考生如对违规记录的内容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考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省教考试院作出违规处理决定通报的,由考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向考生送达违规处理决定,并告知考生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享有复核申请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 考区招生考试机构应建立违规考生档案,全面记录考生违规过程和处理过程,档案包括考生作弊材料(含照片、视频及视频监控资料)、违规告知书、违规记录单、违规汇总表、违规处理决定通报等。
第五章 评卷、成绩公布和分数线的划定
第三十五条 评卷、成绩公布和分数线的划定工作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承担评卷工作的学校负责评卷人员的选聘、培训、人员管理、评卷质量和评卷场所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评卷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管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质量监控统计测量规范》(教学厅〔2021〕1号)和《青海省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细则》执行。评卷学校要做好各学科答卷切割方案、试评和评分细则制定、评卷教师管理、检查评卷质量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11月下旬通过报名系统通知考生本人。具体公布时间以当次通告为准。考试成绩不向社会公布。不对考生查卷。
第三十八条 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青海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暂行办法》向考区招生考试机构申请成绩复核。
第三十九条 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考试院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考生成绩和高校在青招生规模划定,经省委教育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第六章 录 取
第四十一条 录取工作在中共青海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教育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领导下,省考试院组织实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网上录取系统实行网上录取。录取工作12月底前结束。
第四十二条 省考试院应成立有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成人高考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投档录检、计划调整、调剂方案等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成人高校要充分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对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录取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十四条 录取时,省考试院应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含照顾加分)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根据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省考试院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类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第四十五条 上线考生因学校专业计划受限无法录取的,省考试院按考生服从调剂志愿调剂到同类别其他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录取。不服从调剂录取的,不予调剂录取。对因开班名额不足而被退档的合格考生,学校在退档的同时负责做好考生的解释说明工作,省考试院对符合调剂要求的进行调剂录取。
第四十六条 考生录取结果由省考试院在报名系统提供考生本人免费查询,不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招生学校按录取新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应当寄送考生本人。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防止因虚假招生上当受骗。
第四十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省考试院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数据,并向招生学校提供《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由招生学校永久保存。招生学校应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网上录取院校子系统下载打印《考生信息表》,建立考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照顾政策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免试入学。
(一)“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在我省完成报名,省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后,可免试入学。
(二)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在我省完成报名,省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后,可免试入学。
(三)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在我省完成报名,可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包含“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和“基层社会管理服务青年志愿者专项行动”。
(四)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经本人申请并出具退役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军官复员证书)及符合相应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在我省完成报名,可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
第五十条 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第五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一)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二)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三)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四)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五)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六)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七)少数民族考生;
(八)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当次报名年度12月31日前)。
第五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只取其中加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第五十四条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现场审核相应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
第八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五条 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地、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第五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成人高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省、市州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享受政策加分照顾、免试入学的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有关单位应于录取前在各自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并保持公示半年。
第五十八条 省、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和成人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新生入学复查
第五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证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考试院备案。
第十章 招生经费
第六十条 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青发改价格函〔2024〕381号)规定,考生参加我省成人高考报名时须缴纳35元/科次报名考试费(由考生本人自理)。
第六十一条 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考试管理中心招生考试服务中心网上运行维护等收费标准的批复》(青发改收费〔2006〕533号)文件规定,在我省招生的外省成人高校须缴纳网上运行维护费,标准为65元/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及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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