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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

作者:高校招生考试网     所属栏目:招生简章     时间:2015-1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普通高考(课程)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2015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2.学校代码:10101

3.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邮政编码:053000)。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衡水学院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具体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副校长和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具体工作。学校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考生健康状况合格的条件下,以高考成绩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八条 对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和招生计划数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无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课程)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工类考生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九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1、对于我校没有安排相关专业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认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统考)专业成绩。 2、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专业,按投档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专业,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我校安排专业测试的山东、甘肃两省非美术类艺术专业:均使用我校校考成绩。获得我校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文化达到该省控制线后(甘肃考生还需专业统考达到该省控制线),按我校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河北省录取时,使用我校与河北师范大学联合测试成绩,考生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河北省控制线后,按文化与专业成绩之和由高到低录取。文化与专业成绩之和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 体育类各专业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文化成绩依次排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 汉语国际教育、翻译、英语(课程)类各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非外语专业,请审慎填报。

第十六条 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凡完成学业,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的本、专科毕业生,由衡水学院颁发普通高校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衡水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我校本科各专业及专科师范类各专业(除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学费均为3500元/年,专科非师范类各专业学费均为5000元/年,艺术类、体育类的本、专科各专业学费均为6100元/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为800元/年(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对品学兼优、学有专长的学生予以奖励;设有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邮政编码:053000 招办电话:0318-6016093 6016910 E-mail:hsu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hsnc.edu.cn/ 招办网址:http://jx.hsnc.edu.cn/hsnc-zhaosheng/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衡水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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