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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作者:高校招生考试网     所属栏目:招生简章     时间:2021-0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全称: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2、国标代码:12564

3、办学类型:全日制统招普通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4、办学层次:高职

5、学院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东方大学城

6、学院简介:学院由北大方正集团投资创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北京市编制委员会核准的一所全日制统招普通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长、副院长、招生就业办公室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战略和政策,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学院法务部负责招生事务的监督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批次。

第八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按照北京市高职自主招生、单招单考、“3+2”中高职衔接、普通类等类型分类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

第十三条 平行志愿,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顺序志愿,一志愿未完成计划的,学院接受二志愿考生并依次类推,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被录取的考生,在进入我院学习后第一学期内,可以申请一次专业调换,对于国家政策规定不能调换专业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有特殊身体条件要求的专业,将在当年的招生简章(或报考指南)中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外语语种限制(我院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七条 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向被录取考生邮寄由学院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考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时间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两周未报到且未向学院提交请假申请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院另设有学院特等奖学金、学院一等奖学金、学院二等奖学金、学院三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院突出贡献奖、游学奖励金、优秀实习生等多种类型的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提供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二十二条 凡被学院录取的学生,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的,学院向其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热线:010-82529571、010-82529572、010-82529573;

2、传真:010-82524066;

3、网址:http://www.pfc.edu.cn;

4、E-mail:zb@pfc.cn;

5、招生监督电话:010-82529327。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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