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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作者:高校招生考试网     所属栏目:招生简章     时间:2021-0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阳光招生”要求,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六公开、六不准”制度,严格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程序,自觉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12676(国标代码),779(内蒙古自治区报考学校代号)。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层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成立于2003年5月,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自治区教育厅直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18年获批为自治区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获批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学院由原内蒙古商业学校(1952年建校)、原内蒙古粮食学校(1956年建校)和原内蒙古工业美术设计学校(1955年建校)先后合并组建而成,近70年来,累计培养了7万余名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学院位于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高职园区,占地916亩,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学院多媒体教室面积3.45万平方米,综合实训室面积3.54万平方米,生均教学用房面积、生均实践教学工位数、校园网主干最大带宽等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学院现有教职工592人,其中专任教师443人,专任教师中有“双师型”教师217人、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175人、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教师268人。有全日制在校生9300余人。

学院成立以来,秉承“勤学、求精、诚信、创新”的校训精神,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大力推进知行合一、工学结合,于2010年组建了自治区首家职教集团——内蒙古商贸职教集团,现有理事单位122家,基本形成了政府、行业、企业、学校深度合作育人的良好局面。

学院积极构建中职、高职、本科贯通的人才培养立交桥。有稳定的中等职业教育生源并招收适度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自2014年以来,与内蒙古财经大学联办职业本科教育,累计培养学生677人。与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河套学院、集宁师范学院、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等本科院校密切开展专升本教育合作。

学院构建了商贸流通、财会金融、旅游管理、信息技术、餐饮食品、艺术设计等6大专业群,形成了以商科类专业为主体、农畜产品加工类专业和艺术设计类专业为两翼的专业结构,现开设43个专业,其中,有国家级骨干专业4个,国家1+X证书试点专业11个,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4个,国际合作办学专业1个。近3年来新生报到率、毕业生满意度、用人单位满意度均在90%以上。

学院自2007年起,先后与英国桑德兰城市学院和英国南埃塞克斯学院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累计培养既颁发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毕业证书、又颁发英国合作院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1353人。

2019年,学院召开了第三次党代会,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按照规模适度、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突出特色的总体思路,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着力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把学院建成国内一流的商科高职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副院长、纪检处、招生就业处、各系等相关人员和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等,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中,院长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纪检处监督检查招生章程执行情况,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受理信访举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规定,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根据年度招生规模,统筹考虑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社会需求、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等因素,编制2021年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1年分省来源计划与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录取及安排专业以投档分为准,采用“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考生。

第十条 当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类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进行排序,择优安排专业;艺术类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或联考,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为校考)、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择优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科类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综合、高职语文(高职蒙古语文)、高职数学(高职蒙数学)、高职英语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美术类考生录取方式,只承认内蒙古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物价部门核准的当年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建立了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第十四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审核通过,经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生效。

第十六条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或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招生网站通知。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

学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大学城

邮政编码:010070

联系电话:0471-5275666                    

学院网址:http://www.imv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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