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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作者:高校招生考试网     所属栏目:招生简章     时间:2021-07-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障长春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中医药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层    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

主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专科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学路2067号(距主校区约1500米)。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制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医学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40元;中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学费标准为本科生阶段每生每学年5060元,研究生阶段按当年上级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药物制剂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针灸推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护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药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医康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医儿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医骨伤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专科专业: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高职)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药物制剂技术专业(高职)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70元;护理专业(专科)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康复治疗技术专业(高职)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中药学专业(专科)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中医康复技术专业(高职)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

第三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同时,我校设立了学校奖学金、“路遥”助学金、“爱之翼”助学金、“暖冬”资助项目、“爱心超市”资助平台、学生困难补助等一系列资助项目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本科化工与制药类(制药工程)、药学类(药学、药物制剂、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医学类(临床医学、中医学“5+3”一体化、中医学、中医儿科学、中医康复学、中医骨伤科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生物工程类(生物制药)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专科药物制剂技术、护理、中药学、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此外,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报考公共管理类、药学类、护理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专业。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对在高考体检中弄虚作假(如隐瞒残疾、生理、心理缺陷或隐瞒严重既往病史、病情等情况)的考生,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取消入学资格。

护理学专业本专科男女生不限,男生只招收有志愿的考生,根据护理学专业就业特点,建议男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调档比例。我校在各省(区、市)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或120%(非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和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而定。

3.院校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采取“遵循志愿,总分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省份;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长春中医药大学的学生,当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再进行征集志愿。

4.专业志愿。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的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

5.优先级别。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有专业志愿者优先,若均有专业志愿或均无专业志愿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非高考改革省(市)科目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成绩。

高考改革省(市)中采用“3+3”模式的科目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第三高成绩的选考科目。    

高考改革省(市)中采用“3+1+2”模式(物理科目组)的科目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单科最高成绩的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再选科目;高考改革省(市)中采用“3+1+2”模式(历史科目组)的科目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单科最高成绩的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再选科目。

6.专业调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录取。在按专业组投档的省份,调剂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7.退档。对高考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录取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8. 加分优惠政策。在录取专业时以各省实际投档成绩为准,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学校在录取分配专业时,政策性加分计入总分。

9.特殊计划的录取。对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面向贫困地区的定向招生等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10.特殊省份的录取。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高考改革省(市)的录取。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该省(市)公布的2021年普通高校录取工作方案和有关办法。

11.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韩国大邱韩医大学合作举办的本科教育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是我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等文件要求设立的专业,即5年本科阶段合格后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ccucm.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zhaosheng.ccucm.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联系电话及部门:

招生办公室:0431-86172018、86172896、86172106

中医学院办公室:0431-86178027

药学院办公室:0431-86172211

针灸推拿学院办公室:15143088568

护理学院办公室:0431-86172233

健康管理学院办公室:0431-86172431

康复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学院办公室:0431-86172277

临床医学院办公室:13756067318

医药信息学院办公室:0431-86172292、86172450

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0431-81620361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此章程由长春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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