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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作者:高校招生考试网     所属栏目:招生简章     时间:2021-08-02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一、院校全称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二、就读校址

奉贤校区地址:南亭公路2080号;杨浦校区地址:军工路2360号;

具体就读校区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三、层次

□ 本科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本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监督小组是本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一、本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设置和备案审批结果为准。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专业教学培养使用外语语种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语种为英语。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护理”专业色盲、色弱、口吃不宜;“医学检验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专业色盲、色弱、弱视不宜。

十、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 省级招办按本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政策性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本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2. 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3. 对达到本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4. 非艺术类进档学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投档成绩排序后,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有同分,文科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科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文理不分科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艺术类进档学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投档成绩排序后,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有同分,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

二、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本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四、内蒙古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五、“高本贯通”专业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方具备录取资格。

十一、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7500元

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园林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建设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每生每学年15000元(沪教委财(2005)34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

十二、资助政策

本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本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三、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本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招生监督小组监督。

举报电话:021-31151213

十四、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www.succ.edu.cn

招生处(办)官网:www.succ.edu.cn/zsxx/

咨询电话:021-56605436

十五、其他须知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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