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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作者:高校招生考试网     所属栏目:招生简章     时间:2021-08-31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了落实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规范学院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Wuhan Electric Power Technical College;学院国标代码:12981;湖北省院校招生代码:C570;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89号,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全国招生,学制三年。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省级招办、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院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并对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就业处为学院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院干部和教师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院的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学院根据办学实际,制订生源分省分专业计划。当年招生计划报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湖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备案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将生源分省分专业计划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院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E21)、《湖北招生考试》杂志、校园网(https://www.whetc.com/zsjy/)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布录取结果。

第九条 招生对象:凡符合各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参加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招生考试,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

湖北省:具有普通中等教育学校同等学力的应往届毕业考生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或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毕业生报名参加“2021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技能高考”。

第十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工作体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施网上异地远程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有我院志愿,在各省(区、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当地省招办的政策进行调档。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录取时,学院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确定录取。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对于第三批高考改革试点广东、湖南、湖北的考生,采用“院校+专业组”模式录取,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同样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确定录取,专业调剂按当地新高考方案实施。辽宁、河北、重庆的考生按照“专业(类)+院校”模式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相关文件。电力类、动力类、机电类专业,色盲、色弱、双眼视力矫正度数大于600度者请谨慎报考(就业推荐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选择性限制)。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外语语种:各专业不限制应试语种,但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建立“奖、贷、勤、助、补”等资助体系,确保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历证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相关证(卡)工本费等代收费用。我院学费标准:普通班学费5000元/年;中澳合作办学(中澳班)学费17000元/年。住宿费标准:四人间:1200元/人/年;五-六人间:1000元/人/年。空调费:四人间:120元/人/年;五-六人间:80元/人/年。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局的正式批文为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在高考及体检中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监督电话:027-87798870 、027-87798778 

          投诉举报监督邮箱:2054326835@ qq.com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或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院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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