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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作者:高校招生考试网     所属栏目:招生简章     时间:2021-09-02

湖南文理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文理学院是一所多学科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专业涵盖文、理、工、农、史、法、经、管、教、艺10大学科门类。

第三条  学校设有文史与法学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艺术学院、师范学院、数理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体育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计算机与电气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16个教学院,1个独立学院---芙蓉学院。

第四条  2021年招生专业有:汉语言文学、新闻学、历史学、法学、电子商务及法律、英语、日语、商务英语、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制药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工程、地理科学、旅游管理、地理信息科学、生物科学、水产养殖学、农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动物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自动化、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土木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音乐学、舞蹈编导、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专业(其中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五年,其它专业学制四年)。

我校分别与加拿大菲莎河谷大学、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普韦布洛分校合作举办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国标代码10549)

第七条  办学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3150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的日常招生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3.协助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复测、复检)。

4.上报有关招生数据,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和党委巡察督查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2021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组织本科招生,详细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以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高考英语满分为150分的省(市、自治区),英语专业考生高考英语成绩需110分以上(含110分),商务英语专业考生高考英语成绩需100分以上(含100分)。高考英语满分不是150分的省(市、自治区),按150分制折算。英语口语不作要求。

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未填报该专业志愿的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暂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录取原则为:

①普通文理类专业:按照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先后、投档成绩高低依次排序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生源省份没有统一同分排序规则的,按以下规则录取: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若外语分数也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含在考生所在省份为文史类专业的兼招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理工类专业(含在考生所在省份为理工类专业的兼招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②体育类专业:按专业志愿先后、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高低依次排序录取。若投档成绩包含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则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只包含文化成绩或专业成绩,则折合成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③艺术类专业:认可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统考(联考)成绩。按专业志愿先后、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高低依次排序录取。若投档成绩包含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则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只包含文化成绩或专业成绩,则折合成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联考)成绩×70%)后,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在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相同且专业成绩也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3+3”高考模式的省份,录取原则为:

(1)北京、上海、海南、天津采用“院校专业组”模式进行录取,其中:

①普通类专业:按照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先后、投档成绩高低依次排序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生源省份没有统一同分排序规则的,按以下规则录取: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若外语分数也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它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②体育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按照第十九条对应原则进行录取。

(2)浙江、山东采用“专业+院校”模式,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3+1+2”高考模式的省份,录取原则为:

(1)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采用“院校专业组”模式,按照第十九条对应原则进行录取。

(2)辽宁、重庆、河北采用“专业+院校”模式,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3+1+2”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在所有成绩、志愿顺序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教育部和生源地有关政策,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依照录取原则分配专业时,当考生所报专业已满额,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五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基层农技特岗的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和各省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在修完预科阶段相应课程,经考核合格、符合条件者,可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其转段专业录取遵循以下方法:

按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先后、预科阶段两学期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第一学期综合分+第二学期综合分)高低依次排序录取,确定转段专业。

若综合成绩相同: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高考时外语分数高的学生,若外语分数也相同,则优先录取高考时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学生;文史类专业优先录取高考时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学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则依次按高考时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高考时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学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则依次按高考时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当学生所报专业已满额,则调剂到其它专业。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的为准,我校将通过国家制定的邮政快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在入校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测。对复查(复测、复检)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三十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六不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守招生工作秘密。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收费标准见学校招生网学费标准一览表(http://zj.huas.edu.cn/info/1016/2396.htm)。

第三十三条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外,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还采取以下资助措施:

1.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帮助;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3.对家庭临时发生变故的学生提供临时困难补助;

4.争取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助。

5.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困难毕业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供求职补贴。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学院及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和学校网站。

第三十五条  学校网址:http://www.huas.edu.cn;招生就业处网址:http://zj.huas.edu.cn;招生咨询电话:0736-7186057、7186059。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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