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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作者:高校招生考试网     所属栏目:招生简章     时间:2021-09-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
中文 -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
俄文 -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МГУ-ППИ в Шэньчжэне
英文 - Shenzhen MSU-BIT University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国际大学园路1号;邮政编码:51817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大学(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学校双学籍专业符合莫斯科大学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颁发莫斯科大学毕业(含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基于高考成绩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相关招生工作详见《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2021年本科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综合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按照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高考改革省市按照2021年该省(市)高考招生综合改革方案规定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基于高考成绩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考生须提前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校测试。学校测试重点评价考生的基础知识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外语能力。
第二十条 报考学校的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在广东省,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其他高考改革省市报考本校的高中毕业生,其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各门成绩均须达到合格。
第二十一条 考生综合成绩构成按照“631”的比例,即学生高考成绩占60%,学校测试成绩占3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成绩占10%。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详见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2021年本科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设投档比例,凡参加学校测试成绩合格,并在提前批相应志愿栏中填报学校且达到生源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及以上的考生,全部调阅档案。若与各省(区、市)考试院制定的的提档办法不一致,则以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综合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综合成绩、高考成绩都相同时,按学校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数学与应用数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生物科学、经济学、俄语专业为双学籍专业,被双学籍专业录取的学生将注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和莫斯科大学两校学籍,学制四年。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符合莫斯科大学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颁发莫斯科大学毕业(含学位)证书。
学校电子与计算机工程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为单学籍专业,学制四年。被单学籍专业录取的学生将注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学籍,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以上双学籍及单学籍专业中,学校测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不可兼报。学校测试入围考生,其学校测试科目与所报专业要求不相符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仅限参加学校测试成绩合格、高考成绩达到生源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及以上,并在提前批相应志愿栏中填报本校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语言为中文、俄文、英文。报考俄语教学专业的考生不需具备俄语基础。学校引进莫斯科大学优质俄语教学资源,入学后实行强化语言培训,以浸入式俄语教学方式开展语言教学。
第二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生源省(区、市)招生部门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市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工作按照高考改革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学校在高考改革省市的录取原则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同分考生录取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综合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400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 4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6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奖助学金政策:(一)成绩优秀的新生,入学后可申请相应等级的新生奖学金。(二)在校期间,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校设立的学业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28323398
传    真:0755-28323398
电子邮箱:admission@smb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mbu.edu.cn
招生网址:http://admission.smbu.edu.cn
第三十九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55-28323059
电子邮箱:xfsl@smb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授权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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