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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作者:高校招生考试网     所属栏目:招生简章     时间:2021-09-16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二条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学校始建于1954年,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重庆教育学院,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第三条 办学条件:学校拥有图书资源总量198.35万册以及支撑学校教学科研的各种数字资源;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09亿元;宽敞的教室、标准的运动场、先进的实验设备和舒适的生活条件。

第四条 办学地址:

(一)学府大道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邮政编码:400067。

(二)南山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教路1号,邮政编码:400065。

(三)各专业就读地点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招生计划中的说明为准。

 

 

第二章 招生计划、专业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在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六条 2021年学校面向全国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3950名。学校将经教育部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总计划1%的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七条 我校现有12个专业按五个专业类实施招生,在学生入学一年后,按专业类分流方案进行分流。专业类及所包含专业名称如下:

(一)新闻传播学类(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时尚传播)

(二)外国语言文学类(翻译、商务英语)

(三)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

(四)数学类(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

(五)旅游管理类(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一)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新帕尔兹分校合作举办学前教育专业本科教育项目,该项目国内学费标准23000元/年。

(二)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西班牙埃斯特雷马杜拉大学合作举办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本科教育项目,该项目国内学费标准28000元/年。

(三)学校经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立项、重庆市教委批准,与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合作举办商务经济学、经济与金融、旅游管理类中英高水平应用型本科教育项目。该项目学校另收取培训费10000元/年,考生自愿选择报考。

第九条 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纳入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就业面向黔江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忠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面向黔江区、开州区、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就业的,还纳入教育部2021年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定向考核招聘就业。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英语、外国语言文学类、商务经济学(中英高水平项目)、经济与金融(中英高水平项目)、旅游管理类(中英高水平项目)等专业的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食品质量与安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外语课程为西班牙语,其余专业的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商务经济学(中英高水平项目)、经济与金融(中英高水平项目)、旅游管理类(中英高水平项目)等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英语、外国语言文学类等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二条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的规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

(一)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进校后,如果因自身身体原因无法考取教师资格证,由考生自行负责。

(二)从就业需求出发,五官、四肢、体形等有严重残疾和生活自理困难的考生请谨慎选择报考师范类、旅游管理类、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旅游管理类(中英高水平项目)等专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文化、专业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二)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三)实施“顺序志愿”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实施“平行志愿”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按以下规则确定录取专业:

(一)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二)对投档成绩、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省份使用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比较。

(三)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该省市招生计划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如所填专业均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按以下规则确定录取专业:

(一)专业、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体育类相关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专业成绩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体育类相关专业统考成绩。

(三)实施“平行志愿”的,按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四)实行“顺序志愿”的:

1.公共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专业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总分×70

2.戏剧教育专业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再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3.体育教育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五章 奖、贷、助学金

 

第十七条 奖贷助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300元/人·年。

(二)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大学生卓越成长奖励资助计划等奖励资助政策,最高金额为20000元/人。

(三)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学校还设有大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时一并公布。其中,数学类(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分流前执行5625元/年的学费标准;分流后,数学与应用数学(非师范)专业学费标准为4625元/年,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5625元/年。

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条件的学生,前往合作学校学习期间的收费按合作学校标准执行,不再缴纳国内费用。未出国学习学生的收费则按国内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于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冒名顶替入学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及学分要求,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达到合作学校授位要求的,还可以获得合作学校授予的本科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监督和投诉电话:023-61638718(工作时间内,仅限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61638299、61638062。

学校网址:www.cque.edu.cn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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