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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城建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作者:高校招生考试网     所属栏目:招生简章     时间:2021-09-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江阳城建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644;四川统招代码:5782

第五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九狮路二段

第六条  学院性质: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院类型: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八条  学制:三年

第九条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在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全面系统、实事求是地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特色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分专业计划,负责制定分省生源计划;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在同档专业志愿内,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录到其它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校后均可自由选择专业,各专业无人数限制,不考试、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七条  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列限制。

第十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能自理的残障考生,符合所报专业要求、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在新学期开始前,学生需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设在县教育局内)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向学院出具与当地银行(或信用社)签定的助学贷款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以及学院设置的各类奖学金等。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助学金每年4500元、二等助学金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年2100元。上述各类奖项具体评选办法参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华西教育助学金:一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15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  勤工俭学: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常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确保不让任何一位学生因经济原因而放弃就读机会。

第七章  毕业证

第二十六条  学习期满、考试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七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电话

第二十七条  监督电话:0830-2633686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电话:0830-2633666  0830--2633333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官方网站:www.jyccc.cn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以往的有关招生工作要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如本章程与国家(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江阳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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