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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

作者:高校招生考试网     所属栏目:招生简章     时间:2022-01-24

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2022年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2022年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709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店埠镇南城路177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招生、纪检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统筹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单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九条 我院2022年安排单独招生计划普通类1000人,单独招生计划退役军人类10人,综合评价招生计划24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我院官方网站另行通知。

  第五章  报名考试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 招生对象

  单独考试招生:面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开展,社会人员报考应取得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

  综合评价招生:面向山东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开展。

  第十一条 报名工作

  考生须首先通过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后,方可参加单独考试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其中,参加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须根据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选报专业,选报专业对应的专业类别应与本人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一致。

  定翼机驾驶技术专业、直升机驾驶技术专业属于飞行类专业,体检要求原则上需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91部I类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 报名考试时间安排

  (1)志愿填报并缴费确认:参加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2021年12月27日—12月31日,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选报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志愿和专业(志愿学校仅能填报一个,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须根据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选报专业,选报专业对应的专业类别应与本人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一致)。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考生还需缴纳文化素质考试等相关费用。缴纳费用及方式以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平台的公告为准。其余报名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执行。考生最多可填报三个专业志愿,同时可选择专业服从调剂。

  (2)考试时间安排:

  单独招生专业技能测试:2022年3月6日-20日

  单独招生文化素质考试、单独招生退役军人考试、综合评价考试:2月27日-3月1日,具体考试时间以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平台的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考试形式

  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文化素质考试、退役军人考试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具体形式以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平台的公告为准。

  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专业技能测试以山东省春季高考技能测试安排为准。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及成绩计算方法

  单独招生考试科目:文化素质考试+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230分,文化素质考试成绩200分,总分为43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试包含语文、数学、英语和综合能力测试四科,语文、数学、英语每科40分,综合能力测试80分;综合能力测试采用面试的形式,主要考查考生形象气质、仪容仪表、语言表达等综合能力。考试成绩均以原始成绩计入总分。

  退役军人考试科目:素质测试+面试,总分为200分,每科各100分。

  综合评价考试科目:综合素质评价+素质测试+面试,总分350分。其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采用赋分制满分150分,按照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赋分,素质测试和面试各100分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能力与职业潜质。

  第十五条 命题、考试与评分

  1、命题: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自行组织命题、制定评分细则。

  2、考试组织与管理: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我院成立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考试管理过程,严肃考风考纪,对在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

  3、阅卷评分:我院将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判工作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 录取政策

  (一)录取原则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要求,实行学院负责的体制,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专业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总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1、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退役士兵考生除外)学院将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

  2、参加综合评价考试考生学院将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

  3、参加单独招生的退役士兵考生将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

  若总成绩分数相同,报考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依次按照综合能力测试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确定名次;报考综合评价的考生依次按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素质测试成绩、面试成绩确定名次。

  若第一志愿未被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第二志愿、第三志愿依次录取。若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考生可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确定拟录名单:录取组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及考生身体状况提出拟录名单,由学院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室确定。

  (三)公示拟录名单:由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录考生名单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录取手续,审核通过后,公布正式录取名单。

  (四)凡被我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考生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后,不再参加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十七条 监督机制

  1.为保证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完成,学院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纪检部门等组成的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程参与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测试结果由我院招生处汇总后上报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2、选派政治觉悟高、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与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

  3、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我院的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的录取资格。

  4、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记入高考诚信档案。

  5、若考生本人对录取结果存在异议,可于预录取名单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电话:0532-83466555。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优秀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健康、文化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的录取名单寄发录取通知书,报到时间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由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咨询方式

  招生热线:0532-83418666

  纪检监督电话:0532-83466555

  传真:0532-82461778

  网址:www.qdhkxy.com

  E-mail:qdhkkjzyxy@126.com

  咨询QQ:1586305451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办理招生有关事宜。对以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本章程由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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