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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作者:高校招生考试网     所属栏目:招生简章     时间:2023-06-07

青海师范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青海师范大学章程》,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与对口支援及合作共建高校派出的交流生培养模式包括“1+3”“2+2”“1+1+2”“1+2+1”等四种,交流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青海师范大学颁发。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五条  城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城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8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六条  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学校全称:青海师范大学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学习形式:全日制

  学校代码:10746

  第四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审议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各类招生方案,研究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各类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以及拟订各类招生方案,报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开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九条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督本科招生相关工作。

  第五章  录取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  考生须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资格审核、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级招委会划定录取分数线,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须专业测试合格。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学校各专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总原则为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省级招生机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调档和专业分配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梯度)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投档分整数位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成绩排序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成绩。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相应省份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排位相同或不区分排位时,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进档考生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遇个别省份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音乐学(器乐)、音乐表演(器乐)建议器乐种类为键盘、管弦乐、古筝、竹笛、二胡的考生报考,其他器乐种类因师资等教学条件有限,建议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生源不足时,学校可对招生专业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有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71号)核定批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构建了“奖助勤贷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了“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符合政策要求的,可在生源地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设有“校内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类奖助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至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八条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相应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

  邮 编:810008

  咨询电话:0971-6318787(招生办公室)

  网 址:http://zsb.qhnu.edu.cn

  邮 箱:zhshb@qh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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