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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作者:高校招生考试网     所属栏目:招生简章     时间:2023-06-08

昭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昭通学院2023年全日制本科、预科升学、专升本、少数民族预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招生重要事项,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招生工作坚持阳光招生,接受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昭通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及学历证书

  第五条 学校全称:昭通学院

  第六条 国标代码:10683

  第七条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国学路   邮编:657000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层次学历教育

  第十条  学历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昭通学院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学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相关要求确定录取调档比例。

  第四章  报考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报考昭通学院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等事宜按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或省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并合格。高考成绩须达到学校投档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笔试成绩与口试成绩较高者。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市、区)组织的专业统考或专业联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艺术、体育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考生按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排序进行录取,“体育类”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即依据考生志愿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一投档批次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如下: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七条  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院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报名时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由各省(市、区)招考院公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以《云南招生》(计划版)或其他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在国家和省(市、区)生源地贷款的基础上,学校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社会捐助等构成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非秋季统考招生的“专升本”、“预科升学”等的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省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电话:0870-2121914(兼传真)

  举报电话:0870-2123843

  学校网址:http://www.ztu.edu.cn

  新生录取结果查询网址:http://xg.ztu.edu.cn:6051/#/index/functionColumn/lqcx?pkid=791e6395-9da5-454e-84c4-f534c3f02557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昭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昭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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