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装备学院招收地方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
第三条 装备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装备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装备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由学院政治部干部处牵头负责,在学院首长、政治部领导以及上级机关指导下具体开展招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在上级机关的统一协调下,参与各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组织的考生军事职业适应性检测(简称军检)等工作。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招生对象应是普通高中应届或往届毕业生,未婚,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止报考当年8月31日)。
第八条 政治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第九条 身体条件。身心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 6号)有关要求。
视力: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舰艇、空降专业外合格。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身高:男生身长162厘米以上,女生身长160厘米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生身长可以放宽至160厘米,女生身长可以放宽至158厘米。
体重:男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合格。
新生入校后将进行身体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退回生源地省级招生办。
第十条 政治考核。由考生所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县级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具体实施,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作出考核结论。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生可从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官方网站下载或到县级人民武装部领取《政治考核表》,填报个人信息并报送县级人民武装部。对于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武装部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军检。军检包括体格检查、面试、心理检查和必要的体能测试,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参检人员数量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的3倍掌握,军检划线规则、参加军检考生名单及军检时间地点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在官方网站公布,并通过县级招生办公室及有关中学通知考生本人。军检各项目结论当场告知考生本人,考生对军检结果如有异议,可现场向监督复议组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的,可向省军区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考生的政治考核、军检结论均放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录取依据。
第五章 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根据考生的成绩和志愿,按照各专业考生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向学院投档,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数量进行录取。其中,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单科成绩,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招生计划数量的110%投档,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招生计划数量的100%投档。
第十四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录取最低分数控制线为各省一本线。录取专业之间不实行级差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专业调剂及学科专业需求确定录取方案。
第十五条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第六章 学员待遇、教学管理和毕业分配
第十六条 学院招收本科生实行“2+2”培养模式,学制四年,其中前两年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学习,后两年返回装备学院怀柔校区学习。新生入学,通过复审复查即批准入伍。在校期间享受供给制军校学员待遇,统一着军装,发放津贴费,每年放寒暑假。
第十七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全程淘汰,其中,因政治思想不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或拒不入伍的,应缴纳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培养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毕业后享受军官待遇,主要面向总装备部航天发射测控单位分配,从事航天测试发射、测控,以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等工作。
第十九条 符合军队相关条件的毕业学员可按比例报考硕士研究生,录取名额在当年毕业分配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考生可通过军队人才网(ww.81rc.mil.cn)、招生简章、电话等方式了解学校概况、专业简介、单位介绍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传真):010-66364089。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校址:北京市怀柔区八一路1号;邮编:101416。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装备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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