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202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02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 |||
一、院校全称 | |||
二、就读校址 | 校本部与各校区地址,同时明确各年级及专业就读地址 | ||
三、招生层次 | □ 本科 □ 专科(高等职业学院)□ 专科(高等专科学校)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大学(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说明学校招生决策机构、业务机构及工作机制 | ||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 |||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说明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及外语教学语种 | ||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说明是否对考生身体素质、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 | ||
十一、录取规则 | 说明有无加试要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 | ||
十二、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
住宿费标准 | |||
十三、资助政策 | 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 ||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 |||
十六、其他须知 | |||
202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营利性民办高校用)
202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 |||
一、院校名称 | ******学院 | ||
二、就读校址 | 校本部与各校区地址,同时明确各年级及专业就读地址 | ||
三、招生层次 | □ 本科 □ 专科(高等职业学院)□ 专科(高等专科学校)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学院是营利性民办高校,全称为******学院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说明学校招生决策机构、业务机构及工作机制 | ||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 |||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说明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及外语教学语种 | ||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说明是否对考生身体素质、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 | ||
十一、录取规则 | 说明有无加试要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 | ||
十二、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
住宿费标准 | |||
十三、资助政策 | 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 ||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 |||
十六、其他须知 | |||
附件2
202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全国统考/秋季统一高考)
院校填写 |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合法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院 校 全 称(盖章): 院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 ||
发展规划处: | 财务处: | |
职业教育处: | 高等教育处: | |
民办教育处: |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 | |
信访办: | 学生处: | |
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
附件3
202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具体要求 | 加分 | 证明单位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1 | 烈士子女 | 20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户口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证明 | |
2 | 少数民族 | 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 5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户口簿和身份证 | |
3 | 归侨、归侨子女 | 5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上海市侨办 | ||
4 | 华侨子女 | 5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户口所在区侨办证明 | ||
5 | 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 5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上海市台联会 | ||
6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10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
退役军人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 20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22日,逾期不予办理。
4.以上加分项目不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
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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