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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运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作者:高校招生考试网     所属栏目:招生简章     时间:2021-07-15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202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学院名称:天津海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层    次:高职

学院代码:14022

学院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8号

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是一所以培养海运人才为主的综合性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并通过国家海事局《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认证,具有国际海事组织(IMO)承认的船员教育与培训资格;是教育部确定的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和全国职业院校学生管理50强高职院校;是天津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是全国高职院校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单位。

学院位于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目前拥有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管理等全国职业院校交通运输大类示范专业近30个。其中,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被教育部等五部委确定为全国职业院校交通运输大类示范专业点。学院高度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建有各类特色专业化实验实训室及训练基地近百个,是华北地区规模最大、培训资质最全、功能最具领先的海船船员学历教育和培训基地。学院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开发近百个培训项目,全方位开展社会人员培训十万余人次。学院以订单式培养为纽带,强化校企合作力度,历届毕业生年平均就业率达96%,签约率保持在85%以上,在天津市高校就业率统计中始终名列前列,被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授予“滨海新区航海运输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学院先后与荷兰海事大学、斯里兰卡科伦坡大学等20余所院校签订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合作协议,面向“一带一路”沿线近10个国家开展学历教育。学院与美国皇家加勒比游轮有限公司共建的国际游轮人才培训中心,已成为国际知名的国际邮轮人才培训基地。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设有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以招就处、纪检、教务处、学工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本院的招生录取、咨询、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1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对生源好、一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收费标准。

1.学费、住宿费按天津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标准为:一般专业5000元/生·学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6人间1000元/生·学年,8人间800元/生·学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发放的2021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2.为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提高毕业生就业率,相关专业将利用学生在校期间开展专项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其费用按天津市物价局规定收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录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学院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江苏省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三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学院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学院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学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十七条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体检标准,其余专业男女不限(鉴于用人单位对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身体要求,建议报考航海类专业考生的肝功能体检结果为正常)。

第十八条  航海技术专业招收的学生身体条件如下:双眼裸视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9(0.8),辨色力完全正常,身高男生1.65米及以上,无口吃。 

第十九条  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招收学生的身体条件如下: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8(0.6),辨色力不能为色盲,身高1.55米及以上,无口吃。

第二十条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邮轮烹饪)专业按普通类专业身体要求录取。入学后学生自愿选择是否考取海船船员相关证书。凡申请考取相关证书的考生建议身体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报考游艇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装备技术、船舶检验专业的考生辨色力不能为色盲且听力正常。

第二十二条  报考非航海类专业考生应符合普通高考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21年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转专业政策执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1年天津海运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院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8号

联系电话:022-28779900  28779722  28779901 

纪检电话:022-28779600

邮政编码:300350

传真电话:022-28779901

QQ在线咨询:800056408

微信公众号: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办

网址: www.tjmc.edu.cn

电子邮箱:tjhyzyxy@163.com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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